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浏览量: 更新日期:2014-12-08管理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之正确行使职权,充分履行义务,接受学校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对学生干部从任职至离职阶段的思想、学习、 工作、生活等方面的管理规范。
第三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1)院系团委(总支)、院系学生会、干事及以上干部;
(2)我院学生社团正、副会长(社长);
(3)团支部委员、班级委员及以上干部;
第一章 产生和任职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通过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报名,经过笔试、面试,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其上级组织指定、委任或特别聘任等形式产生。
第六条 担任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2)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踏实,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勇于承担责任;
(3)能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善于用新思想、新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能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严于律己,关心他人,诚实谦虚,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主动学习并掌握本专业的理论和技能,积极开展符合大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6)有较强的认知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宣传策划能力、活动实施能力、社交能力等,工作主动性、计划性强,办事效率高;
(7)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把学生组织当作一个大家庭并很好地融入其中;
(8)业余爱好健康、广泛,且有一定的特长,积极参加学校的各种活动,在广大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9)能与广大同学平等相处,善于联系群众,团结广大同学,努力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10)思想端正,学习目的明确,文化课成绩良好。
第七条 主席团候选人采取辅导员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由团总支分管书记进行各方面的综合考评和严格筛选后产生。主席团对团总支分管书记负责,团总支分管书记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团人员。
第八条 学生会各部门部长由主席团提名,报团总支分管书记通过后产生,任期一年。主席有权对不合格的部长提出撤换建议,报主席团会议过半数同意后即可撤换。
第九条 学生会各工作部门部员(干事)的招新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采取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各部门部长负责,经面试后选取适合本部门工作的同学加入,试用期一个月。在一个月的试用期中,部长有权劝退表现不合格的部员,表现优良的学生将正式成为学生会干事。
第十条 学生会各部门干事对部长负责,部长有权对考核不合格的部员劝退。
第十一条 学生会允许实行特聘制度。特聘是针对学生错过统一纳新机会但想加入学生组织参加工作的同学的制度。特聘范围是大一、大二、大三在校本科生。应聘者应当完全出于自愿,并写书面申请,参加面试;应聘者必须思想作风端正,不曾受学校或所在院系的任何纪律处分;有相关工作经历或有特长者优先考虑;曾受学生组织“劝退”或“开除”处分者不能参加应聘。受特聘的同学在经所在部门部长考核后,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可成为该部正式部员。
第十二条 团总支学生副书记候选人,由团总支分管书记提名经过本单位团员代表大会的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团总支各部部长(委员)由团总支学生副书记提名,报团总支书记批准后产生。团总支各部门副部长由该部门部长决定任免。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院管理事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院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任职的权利;
(6)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7)按有关规定优先考虑升职、入党、评奖、评优等的权利;
(8)按有关规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宣传并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领导感染力和社交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8)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9)按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辞职和罢免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院系级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的;
(3)本科生在任职期间有两门以上主要课程或三门以上所有课程不及格的;
(4)不团结,勾心斗角,影响工作顺利开展,并给集体利益及声誉造成损害的;
(5)以职权谋私利,经教育不改正的;
(6)经过考核,被判为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两次的;
(7)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同学中影响不良的;
(8)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的。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机构(组织)正职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的,交上一级机构(组织);
(2)机构(组织)其他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的,交本机构(组织)的正职学生干部;
(3)各级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开负责人会议讨论,对确有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辞职,公布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八条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团总支将通过适当途径劝其辞职或根据情况将其罢免。
(1)机构(组织)正职学生干部有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况的,上级组织应通过适当途径劝其辞职或根据情况将其罢免。
(2)机构(组织)其他学生干部有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况的,本机构(组织)应通过适当途径劝其辞职或根据情况将其罢免。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由于个人或其它原因不愿或不能再继续担任职务者,作自动辞职处理,按照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每月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考核的具体要求如下:
(1)考核内容包含德、勤、能、绩、学五个方面,分自评、民意测评和主管考评三部分,考核结果分为A、B、C、 D四个等级;
(2)各学院要把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评优、推优、入党、综合测评、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3)考核A、B、C的学生干部在综合测评的相应项目内适当加分;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在该学年的综合测评内不予加分,并取消其参加一切学生干部评优的资格;
(4)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组织或参与邪教、伪科学及封建迷信活动,及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及其组织章程等行为,一经查实,一律给予撤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
(5)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自由散漫、拉帮结派、闹不团结、消极抵触、阻挠工作、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生活作风不严谨、对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无故或借故不参加所在组织的各种活动和会议累计达5次、无故或借故不完成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累计达3次者、一学期无故或借故旷课、旷操累计达5次的、连续2次干部考核不称职者,均作免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必须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努力做到客观公平、实事求是,并及时公布结果,接受同学的监督。
第五章 行为规范及量化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用分数为“干部考评分”,应与我校评奖评优所用综合测评分区分开。
第二十四条 “干部考评分”将作为入党、升降职、每月的院优秀干部评选和每学年的校评奖评优,以及毕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成员的分值基础分为60分,不设上下限,按月考核分出A、B、C、D四个等级。部内所有成员均为A的情况下,该部可授予该月“模范部委”称号。
第二十六条 以下细则中涉及到请假事宜的,一律由监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政治思想建设
(1)学生干部应该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律,积极学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团的各项决议。违犯者扣10分(监管部门自律委员会,凭证--校院的各项通报);
(2)积极参加干部培训,提升自身素养。如在各项干部培训中迟到早退扣1分,无故缺席扣2分。累计3次请假扣3分,累计5次请假或3次无故缺席,视为自动辞职。每月全勤者加2分(监管部门自律委员会,凭证—考勤表);
(3)认真对待干部培训中的各项作业,作业成绩分为优、良、差三等,其中优加2分,良不加不减,差减2分(监管部门—团总支 凭证—干部培训作业成绩);
(4)热爱学生会,坚决维护学生会形象与利益,凡是有破坏学生会形象,损害学生会利益者扣5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生会。(监管部门-全体学生会成员);
(5) 品德高尚,作风踏实,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注意自身形象,一切有损学生干部形象的行为视情节扣3-5分(监管部门—全体学生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纪律考核
(1)按时参加学生会各项会议和重大活动,出现迟到、早退扣1分,无故缺席扣2分,累计3次请假扣3分,累计5次请假或累计3次无故缺席者,视为自动辞职。每月全勤者加2分。(监管部门—自律委员会,凭证—考勤本);
(2)主动了解办公室值班安排,按时参加值班工作,出现迟到、早退扣1分,无故旷岗扣2分,累计3次请假扣3分,累计5次请假或累计3次无故旷岗者,视为自动辞职。每月全勤奖加2分。(监管部门—办公室,凭证—值班登记表);
(3)认真对待会议记录工作,字迹工整,记录内容详实,不得敷衍了事,若部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由副部负责记录,由秘书长不定期抽查各部会议记录,有不规范者视情况扣1-2分。(监管部门—秘书长,凭证—各部会议记录);
(4)遵守会场秩序,不得打闹喧哗,违者口头批评,累犯者视情况扣1-2分;
(5)热爱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不得以工作为借口耽误正常学习,在课堂纪律抽查中若是发现有学生干部逃课按3分/课时扣分。
第二十九条 工作考核
(1)每学期开始两周内应上交学期工作计划,迟交部委部长扣2分,其他成员扣1分。不交部委部长扣3分其他成员扣2分,学期结束前两周,学干应向上一级递交工作总结,扣分情况同上,学期末所有活动计划书和总结齐全者部长加3分,其他成员加2分。计划书与总结一律为一式两份,一份交于秘书长,一份部内存档。(监管部门—秘书长,凭证—各部委期初计划书和期末工作总结);
(2)规范档案整理行为,养成良好工作习惯。每周五例会之前由办公室检查各部委的文本文档和电子文档的整理情况,整理规范者加1分,欠规范者不扣分,非常不规范者扣1分;
(3)各部举办任何活动前两天必须提交活动方案于分管副主席,分管主席视情况决定是否请示老师,审批后副主席移交计划书与秘书长存档,该部委部内保存一份。活动结束两天内必须写好活动总结,由分管副主席移交秘书长存档。迟交部委部长扣2分,其他成员扣1分。不交部委部长扣3分其他成员扣2分,学期结束前两周,学干应向上一级递交工作总结,扣分情况同上,学期末所有活动计划书和总结齐全者部长加3分,其他成员加2分。(监管部门—分管副主席,凭证—各部具体活动计划书和工作总结);
(4)养成即毕即报的工作习惯,对待任何一项工作,要尽全力在规定时间以内完成,并且在完成之后应立即向上级汇报,若因特殊原因完不成,也应该及早向上级反映情况以便上级尽快处理。更不可推三阻四,拒绝接受任务。如果出现“拖拖拉拉”(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干完了事”(做完后不汇报)、“临时抱佛脚”(规定时间快到的时候才汇报说完不成任务)等等情况,上级应该严肃批评,并可在例会上给各部委“主观评分”的环节里以主观评分的方式体现对这些行为的惩戒。若屡教不改者则可根据第 条规定,劝其辞职。(监管部门—部长及以上全体成员互相监督,凭证—该分数奖罚体现在主观评分上);
(5)精诚协作,团结进取。各部委之间要紧密联系,乐于助人。遇见需要互相协助的时候,要不遗余力的互相帮助,不可拈轻怕重,更不可袖手旁观。对于不积极配合它部工作的个别干部,分管副主席要严肃批评,并可在例会上给各部委“主观评分”的环节里以主观评分的方式体现对这些行为的惩戒。若屡教不改者则可根据第 条规定,劝其辞职。(监管部门—部长及以上全体成员互相监督 凭证—该分数奖罚体现在主观评分上);
(6)各部搞活动之前必须事先知会宣传部人员,以便于信息的及时发布。
第三十条 其他
(1)每月最后一次例会的“主观评分”环节,各部长均拥有总分为部员人数*2的自由分,可以将这些分任意分配给自己部内成员(部长除外),同样,各副主席拥有总分为分管部长数*2的自由分,可以将这些分数任意分配给自己所分管的各个部长;
(2)宿舍卫生检查中,若是学生干部所在寝室排在院系最后两名,那么该寝室的学生干部一律扣1分;
(3)各成员相互下通知的时候需遵守《通知下达制度》,做到下达通知一方下达通知及时、准确且一定要确定对方已经收到通知明确的了解了通知的内容;接受通知的一方收到通知后及时回复对方已收到通知。且牢记通知内任务的时间规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给对方一个答复;
(4)学生干部在职期间,提出各项有利于学生会发展的建议或意见且被采用,加3分;
(5)鼓励各部委自己部内召集会议,举办活动。且注意留下会议记录,活动总结并提交秘书长。视会议(活动)的效果加1—3分。(监管部门—秘书长,凭证—各部会议记录、工作总结);
(6)学期期末时,整理各项考勤表,若该学期所有会议(活动)全勤者,加5分;
第三十一条 实施办法
(1)考核工作由自律委员会总负责,主席团和各部委各自考核所辖范围之后报与自律委员会统一登记分数;
(2)文档整理与值班考核由办公室负责,每周五例会前将结果报与自律委员会;
(3)各项会议、培训、大型活动出勤情况考核由自律委员会负责;
(4)工作计划及总结上交情况考核由秘书长负责,每周五例会前将结果报与自律委员会;
(5)工作开展具体情况与否由分管副主席负责,具体分数体现在例会上主观评分表上。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该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三条 该条例最终解释权归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自律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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