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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学生奖励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本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三好学生(一等奖学金);

(二)三好学生标兵;

(三)二等奖学金;

(四)三等奖学金;

(五)单项奖

1、单科成绩优秀奖;

2、学习进步奖;

3、文体卫生奖;

4、社会工作优秀奖;

5、科研创新奖;

6、精神文明奖。

(六)优秀学生干部;

(七)优秀毕业生;

(八)其他

1、宿舍卫生先进个人;

2、早操先进个人;

3、纪检先进个人;

4、信息宣传先进个人。

第五条 学校设立的集体奖项有:

1、先进班集体;

2、文明宿舍。

第六条 军训设立的奖项有:

1、优秀连队;

2、优秀排长;

3、优秀班长;

4、优秀标兵。

第三章 表彰方式

第七条 学校对获奖者的表彰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证书;

(三)通报表扬;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八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所有获奖学生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积极要求进步,思想品德端正,崇尚科学,遵纪守法;表率作用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条 三好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按基础素质测评排序居班级前45%,具备评选奖学金资格,再按发展素质测评排序居前10%,单科成绩优良;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一定的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取得突出成绩;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勤奋学习专业知识,从三好学生中评选;

(二)思想政治觉悟高,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在学校、院系组织工作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身心健康,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 二等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思想政治觉悟高,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勤奋学习,按基础素质测评排序居班级前45%,具备评选奖学金资格,再按发展素质测评排序居21-30%;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突出成绩;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十三条 三等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思想政治觉悟高,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刻苦学习,按基础素质测评排序居班级前45%,具备评选奖学金资格,再按发展素质测评排序居31-45%;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突出成绩;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十四条 单项奖的评选条件:

(一)单科成绩优秀奖:在某一学科学习成绩特别突出者;

(二)学习进步奖:学年内学习积极性明显提高,学习成绩有较大进步,综合测评名次提高幅度较大者;

(三)文体卫生奖: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在校级以上各类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或带头搞好集体和个人卫生,成绩突出者;

(四)社会工作优秀奖: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校、院系或班级做了大量社会工作,表现突出,或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成绩优异,但未获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

(五)科研创新奖:积极进行科研活动,成果丰富者,或在某一方面有所发明、有所创造者;

(六)精神文明奖: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勤奋学习,基础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居班级前40%;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三)以身作则,办事公道,能积极主动地为同学服务;

(四)工作积极认真,责任心强,能独立完成所担负的工作,成绩显著;

第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历年的思想品德评定成绩优秀;

(二)学习成绩优秀,基础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居班级前30%,毕业设计(论文)有较高的水平,曾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及其他校园文化活动,身心健康;

(四)择业和就业态度端正,能按国家需要选择工作志愿,严格履行就业协议;

(五)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七条 宿舍卫生先进个人:内务卫生整洁,学年内没有违反学生宿舍规章制度和校规校纪现象,在学生宿舍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第十八条 早操先进个人: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提高身体素质,按时出操,每学年出勤率在95%以上,具有健康体魄。

第十九条 纪检先进个人: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具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在纪律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第二十条 信息宣传先进个人:宣传意识强,配合院系、学校搞好宣传和信息反馈,在信息宣传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第二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和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参加政治活动。

(二)学习目的明确,风气浓厚,学习刻苦努力,平均成绩优良。

(三)自学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班风正。讲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尊敬师长,集体主义观念强。班委团结,有战斗力,班干部学习成绩优良。

(五)宿舍卫生成绩、早操成绩不低于全校的平均水平。教室整洁美观,无常明灯、损坏公物等不良现象。

(六)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第二课堂活动,效果好,获校级以上奖励人次多。

第二十二条 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一)考评成绩优秀。宿舍成员能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和学生宿舍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章违纪行为;内务卫生整洁,检查成绩合格率在95%以上。

(二)文化氛围浓厚。宿舍布置文化品味高,能积极参加我校组织的各类宿舍文化活动,并取得良好成绩。

(三)人际关系融洽。尊重他人,服从管理,能积极配合宿舍工作人员;宿舍成员团结友爱,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共同进步;与周围邻居能够和谐相处。

第二十三条 军训评优条件

(一)优秀连队评选条件:

1、学员自觉遵守军训学生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教员,做到令行禁止;

2、认真学习军事理论和技术。刻苦训练,军训出勤率和理论课课堂出勤率达到90%以上;

3、队列训练着装整齐,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没有无故不参训的学生,会操总评成绩优秀;

4、内务整理和军容风纪按规定整理、保持整洁,检查总评成绩优秀;

5、训练中确保安全,无违章违纪和安全事故发生;

6、认真组织各项业余活动,内容丰富,形式活泼。

(二)优秀排长、班长评选条件:

1、自觉遵守军训学生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有较强的组织指挥能力;

2、刻苦训练,勤奋学习,积极组织全体同学完成各项军训任务,军训个人总评成绩良好以上,全排(班)总评成绩及格以上;

3、积极整理内务和军容风纪,按规定整理、保持整洁;

4、无违章违纪和安全事故发生。

(三)优秀标兵评选条件:

1、自觉遵守军训学生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尊重教员,团结同学;

2、刻苦训练,勤奋学习,努力完成军训任务,军训个人总评成绩优秀,单项成绩良好以上;

3、积极整理内务和军容风纪,按规定整理、保持整洁;

4、无违章违纪和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章 评选工作要求及比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对本、专科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研究生处具体负责研究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每年12月份组织评选,军训评优工作每年新生军训结束后组织评选,其他评优工作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结合学生综合测评和学年鉴定对上一学年组织评选。毕业班评奖评优工作5月份组织评选。

第二十六条 评奖工作要求:

(一)单项奖由各院(系)组织评选,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二)其他奖项由各院(系)组织评选,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三)校团委在征求院系党、团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对校学生会中表现特别突出者,可直接推荐为优秀学生干部。

(四)各院系必须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同时将初选名单张榜公示三天,若存在弄虚作假、舞弊等不良行为,则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得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评选比例

(一)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院系学生数的10%,享受一等奖学金;

(二)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比例不超过院系三好学生数的10%。

(三)二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不超过院系学生数的10%;

(四)三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不超过院系学生数的25%;

(五)单项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院系学生数的5%;

(六)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数的2%;

(七)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院系毕业生总数的15%,其中5%推荐为省级优秀毕业生;

(八)宿舍卫生先进个人、早操先进个人、纪检先进个人、信息宣传先进个人的评选比例不超过院系学生数的2%;

(九)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不超过院系班级数的20%,省级先进班集体由校级先进班集体中产生;

(十)文明宿舍的评选比例不超过院系学生宿舍数的15%;

(十一)优秀连队的评选比例各为全校连队总数的30%,优秀排、班长的评选比例为排、班长总数的30%,优秀标兵的评选比例为参训人数的15%。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除单项奖由各院系表彰公布外,其他奖励由学生工作部表彰公布。学校为获奖集体和个人颁发证书或奖状,学生评奖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内不得参与以上奖励的评选。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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