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课管理条例
浏览量: 更新日期:2014-12-08管理学院早课管理条例
为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督促同学们认真学习,严守纪律,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每位同学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二条 每位同学必须自觉在7:50之前到达教室,准备好上课所需物品,不得带早饭进入教室。
第三条 学生请假需要向辅导员提出申请,由辅导员批准签发请假条,学生凭请假条报告纪检委员,计入考勤记录。如有急病或意外事故需在当天中午十二点之前补交假条。
第四条 迟到两次以旷课一次论,正式上课十五分钟内未到者以及中途早退者以旷课论,系里通报批评,旷课两次给予警告处分,旷课五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迟到每人次扣除个人量化分1分,班级量化分一分,旷课每人次扣除个人量化分3分,班级量化分2分。且旷课每人次罚款十元。罚款收缴工作由学生会纪律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各班班长、纪检委员要积极配合学生会纪律检查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迟到人员名单以及旷操人员名单。自律委员会会不定期抽查各班课堂出勤状况。
第六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状况如对于旷课人员隐匿不报或伪造假条等情况,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望全体同学自觉遵照执行。
第八条 以上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最终解释权归自律委员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