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委员会章程
浏览量: 更新日期:2014-12-08管理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特设立院教学委员会。院教学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咨询、评价和督导机构,在院党总支和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组 织
第二条 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从具有较好政治素质、热心教学改革、有较高学术水平、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教学骨干中选任,由院长提名,经总支委员会研究,院长聘任,每届任期2年。
职 责
第三条 对学院教学质量的现状、教学改革的思路以及重大的教学措施进行研讨,并针对不同情况向院长提出相应建议。
第四条 组织推动各系开展教学研讨活动。
第五条 对教改项目进行推荐,并对教改立项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对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对学院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并针对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建议。
第八条 制订并修改教学计划。
第九条 对引进教学人员进行教学评价,确定是否具备在学院任教资格。
工 作 程 序
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的工作列入院教学工作计划,按计划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召集,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与上级文件相冲突的地方,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
2006年12月23日
- 上一篇:科研奖励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