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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特设立院教学委员会。院教学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咨询、评价和督导机构,在院党总支和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组    织

第二条 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从具有较好政治素质、热心教学改革、有较高学术水平、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教学骨干中选任,由院长提名,经总支委员会研究,院长聘任,每届任期2年。

职    责

第三条 对学院教学质量的现状、教学改革的思路以及重大的教学措施进行研讨,并针对不同情况向院长提出相应建议。

第四条 组织推动各系开展教学研讨活动。

第五条 对教改项目进行推荐,并对教改立项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对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对学院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并针对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建议。

第八条 制订并修改教学计划。

第九条 对引进教学人员进行教学评价,确定是否具备在学院任教资格。

工 作 程 序

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的工作列入院教学工作计划,按计划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召集,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与上级文件相冲突的地方,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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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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